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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5號

受 罰 人即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羿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羿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下同)93年9 月1 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99年8 月4 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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