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5號
受 罰 人即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羿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羿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下同)93年9 月1 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99年8 月4 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