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8號
受 罰 人 甲○○
- 相對人
- 怡益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怡益貿易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3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亦於99年7月13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可稽,詎受罰人遲至99年8月10日始向本院聲報,有受罰人陳報清算人就任狀之本院收狀章可憑,則受罰人顯逾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裁處受罰人4000元之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