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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權人
新士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興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東興營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7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83271397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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