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6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648號
- 債權人
- 法佳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慧之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債權人應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三、債務人智慧之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