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債 權 人 佳易旺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