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弘達一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先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弘達一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弘達一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22日決議解散,此有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院於99年5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股東會議記錄等件資料。上開裁定並已於99年5月17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經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補正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