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1 日
- 原告力豐石材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046號債 權 人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 ㈡請敘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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