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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0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046號

聲請人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票款事件,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聲請狀內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惟聲請人經合法送達後,逾期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不備聲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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