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0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048號
- 債權人
- 達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欣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瑞欣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經授中字第099316417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