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債 權 人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二、確認債務人金圓書局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