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249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偉功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偉功興業有限公司業於92年2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2316611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