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3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92號
- 債權人
-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此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