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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9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945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大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6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73494865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乙○○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支票票號ETA0000000、ET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㈣確認本件發票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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