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債 權 人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合鑫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祥合鑫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8331683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