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8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847號
- 債權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高寶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英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集英館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請求利息於98年12月2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