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849號債 權 人 大安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愛瑪傢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