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5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554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優質化妝品有限公司行使其對於債務人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票據債權?
㈡若是,則應提出債權人對於優質化妝品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之證明,及優質化妝品有限公司債務屆期未為清償之證明。
㈢承上,債權人若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則請確認請求之聲明是否有誤?若有錯誤,請遞狀更正之。
二、債權人若非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優質化妝品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者,則請確認所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若有錯誤,請遞狀重新釋明更正。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三份。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