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692號
- 債權人
- 冠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安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乙○○即總裁八八海
鮮廣場、甲○○即馬總裁小吃部、馬總裁餐飲有限公司、總裁九
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乙○○即總裁八八海鮮廣場、甲○○即馬總裁小吃部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提出足資釋明上二公司或商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