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692號債 權 人 冠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乙○○即總裁八八海鮮廣場、甲○○即馬總裁小吃部、馬總裁餐飲有限公司、總裁九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乙○○即總裁八八海鮮廣場、甲○○即馬總裁小吃部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提出足資釋明上二公司或商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