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551號
- 債權人
- 旭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字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宇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字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又支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顯然錯誤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