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551號債 權 人 旭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字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宇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字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又支 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顯然錯誤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