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25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2591號
- 債權人
- 黃則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分別列出債權人對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多少債權?(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為不同的法人格,不得向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人之債務。)
㈡若欲對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補正: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6月7日經授中字第095322978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若欲對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