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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51號

債權人
鈺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丙○○、丁○○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陳永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確認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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