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9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937號
- 債權人
-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勝營造有限公司、顏吉田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⑴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山勝營造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⑵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規定。請釋明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之明示約定依據或法律上依據(卷內檢附之機具租賃憑單上記載「承租人茂楠」、「接洽人顏吉田」)。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