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641號債 權 人 安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莊尚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務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9月23日經授 中字第099326156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請提出據以請求票據號碼:FNA0000000之支票1紙之退票 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