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債 權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即金方便利商店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