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685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施鍠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翰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素勤、林宗慶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正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確認債務人翰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