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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
    張卉蓁即奕誠工程行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8836號 債 權 人 張卉蓁即奕誠工程行 債 務 人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繪U■疇a零柒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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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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