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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聲請對於債務人鉅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鉅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華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鉅華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9年8月31日經89中字第089668030號函准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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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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