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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乙○○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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