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號0000000支票未經提示,無從行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