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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號0000000支票未經提示,無從行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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