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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9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497號

聲請人
華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勇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叁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㈡請至銀行辦理本行支票掛失手續,並提出銀行出具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或銀行出具掛失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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