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73號
- 聲請人
- 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向警局報案之遺失票據申報書。
㈡確認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狀載姓名與狀末簽章不符),並補正正確之姓名及簽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