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金慧姿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J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高東寶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民國(下同)99年6月10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 出席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未可決。 三、惟查: (一)債務人目前服務於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20,767元,有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出具之員工薪資單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16,000多元(含個人餐 費、勞健保費、交通費、部分房租水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等開銷),並主張與前夫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年僅 十歲與七歲,有賴債務人與前夫共同負擔扶養義務;而債務人目前與親友同住,每月僅需分擔部份家庭支出,是債務人盡力節省開銷期以早日清償債務,亦據債務人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支出收據影本及99年6月10日之訊問筆 錄為證,是上開費用應屬債務人生活所必要之支出且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自無疑義。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約250,303元。且 債務人名下僅有一輛西元1988年出廠三陽汽車,然依經濟部所定汽車使用折舊年限早已無殘餘價值,除有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外,債權人對上情亦不爭執,堪認屬實。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願勉力工作,並提出每月還款4,000元,分8年共96期清償之更生方案,堪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再者,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雖達3,153,488元,然其中1,995,660元係屬房屋貸款之拍賣不足額,又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書 記 官 葉卉羚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000元。 │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約12.18%。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153,488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84,000元。 │ │7.若逾期未繳,視同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35,068 │ 44 │ ├──┼────────────┼─────────┼────────┤ │ 2 │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275,586 │ 350 │ ├──┼────────────┼─────────┼────────┤ │ 3 │ 玉山商業銀行(股) │ 101,814 │ 129 │ ├──┼────────────┼─────────┼────────┤ │ 4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37,101 │ 47 │ ├──┼────────────┼─────────┼────────┤ │ 5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21,389 │ 154 │ ├──┼────────────┼─────────┼────────┤ │ 6 │ 元大商業銀行(股) │ 113,755 │ 144 │ ├──┼────────────┼─────────┼────────┤ │ 7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610,382 │ 774 │ ├──┼────────────┼─────────┼────────┤ │ 8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1,688,158 │ 2,142 │ ├──┼────────────┼─────────┼────────┤ │ 9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101,265 │ 128 │ ├──┼────────────┼─────────┼────────┤ │ 10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40,838 │ 52 │ ├──┼────────────┼─────────┼────────┤ │ 11 │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 │ │ │ │ 理所彰化監理站 │ 28,132 │ 36 │ ├──┼────────────┼─────────┼────────┤ │ │ 合 計 │ 3,153,488 │ 4,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O總清償比例?N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