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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誠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3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93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3月10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誠隆興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誠隆興業有限公司於⑴97年3月14日⑵97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000,000元⑵6,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98年3月14日⑵99年1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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