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粕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井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附表內容有誤(詳細之品名、單位及數量等),請補三份。
(四)留置物現為聲請人實際占有及留置物所在地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