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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請人
粕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井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附表內容有誤(詳細之品名、單位及數量等),請補三份。

(四)留置物現為聲請人實際占有及留置物所在地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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