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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聲請人
偉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聯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代理人
林語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第873條及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前民法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聲請人為相對人承攬工作之建築物,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承攬報酬,且屆期均未給付,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6年度重上字第3號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判決確定,確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新臺幣(下同)3,162,146元之承攬報酬債權,且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61號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3,162,146元範圍內有法定抵押權存在,為此請求准許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相對人則否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且表示兩造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之訴,相對人已依法提起上訴,現仍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依非訟事件法第73條規定及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305 號裁定意旨,該法定抵押權尚有爭執,自無由准許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四、經查,法院就拍賣抵押物事件,僅得審酌形式要件,而無法審酌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否。而本件因屬於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且相對人復否認系爭法定抵押權之存在,亦即其對系爭法定抵押權之存在有爭執,因而本院僅得就無爭執之部分為裁定,今相對人既對法定抵押權之存在全部爭執,本院即無由裁准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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