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96號
- 聲請人
- 長鴻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中
- 相對人
- 賴再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20日至99年11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99年11月20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再生。嗣債務人賴再生於99年6月21日簽發金額4,303,080元之本票1紙交付聲請人以擔保對聲請人所欠之貨款債務。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4,303,08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