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華豫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