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305號聲 請 人 豪豐塗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330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97年3月16日 │166,100元 │未載 │97年3月16日 │TS011238 │ │ ├──┼───────────┼─────────┼───────────┼───────────┼────────┼──┤ │002 │97年3月16日 │153,648元 │未載 │97年3月16日 │TS011240 │ │ ├──┼───────────┼─────────┼───────────┼───────────┼────────┼──┤ │003 │97年3月16日 │161,920元 │未載 │97年3月16日 │TS011241 │ │ ├──┼───────────┼─────────┼───────────┼───────────┼────────┼──┤ │004 │97年3月16日 │102,820元 │未載 │97年3月16日 │TS011242 │ │ ├──┼───────────┼─────────┼───────────┼───────────┼────────┼──┤ │005 │97年3月16日 │197,900元 │未載 │97年3月16日 │TS011239 │ │ ├──┼───────────┼─────────┼───────────┼───────────┼────────┼──┤ │006 │97年3月16日 │83,000元 │未載 │97年3月16日 │TS011234 │ │ ├──┼───────────┼─────────┼───────────┼───────────┼────────┼──┤ │007 │97年3月16日 │164,700元 │未載 │97年3月16日 │TS011237 │ │ ├──┼───────────┼─────────┼───────────┼───────────┼────────┼──┤ │008 │97年3月16日 │131,500元 │未載 │97年3月16日 │TS011236 │ │ ├──┼───────────┼─────────┼───────────┼───────────┼────────┼──┤ │009 │98年7月2日 │1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0 │98年7月2日 │1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1 │98年7月2日 │1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2 │98年7月2日 │1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3 │98年7月2日 │1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4 │98年7月2日 │1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5 │98年7月2日 │1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6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7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8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19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0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1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2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3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4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5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6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7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8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29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030 │98年7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TH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