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472號聲 請 人 台灣鋕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347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迄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民國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8年7月31日 │98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2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8年8月31日 │98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3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4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8年10月31日 │9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5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8年11月30日 │9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6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7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9年1月31日 │9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8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9年2月28日 │99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9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9年3月31日 │99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10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11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12 │97年2月12日 │10,000元 │99年6月30日 │9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