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706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眾鼎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45,000元,到期日民國99年3月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