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福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 │ ├──┼────────────┼─────────┼───────────┼───────────┼───────┼────────┼──┤ │001 │97年2月2日 │10,000,000元其中 │未載 │98年12月24日 │二 │無 │ │ │ │ │3,625,277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