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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0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02號

聲請人
順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揚洲營造有限公司返還擔保金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相對人揚洲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及有無選任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㈡若相對人揚洲營造有限公司尚有其他股東,請更正以所有股東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催告其他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㈢聲請人順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9年6月28日解散,且未選任清算人,是請以全體董事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狀末印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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