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02號
- 聲請人
- 順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揚洲營造有限公司返還擔保金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相對人揚洲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及有無選任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㈡若相對人揚洲營造有限公司尚有其他股東,請更正以所有股東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催告其他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㈢聲請人順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9年6月28日解散,且未選任清算人,是請以全體董事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狀末印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