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
- 聲 請 人
- 麥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
-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惟以遷移遭致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號18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所在地應位於台北縣板橋市。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