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 原告胡湘寧會計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33號聲 請 人 胡湘寧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仕恩公司)清算人,惟因優仕恩公司前任總經理於民國97年4月 擅自辦理公司停業,並於同年5月無預警辭去總經理及董事 職位,且未辦理任何業務或財務交接,嗣優仕恩公司之美國股東及其指派董事,於同年8月發現公司檔案資料、電腦資 料及存貨等皆已失竊。為維護股東權益,已委由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代為處理相關訴訟,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2月1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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