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 原告丁○○、丙○○、乙○○、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604號聲 請 人 丁○○(豪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 請 人 丙○○(豪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 請 人 乙○○(豪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 請 人 甲○○(豪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豪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豪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98年8月31日就任,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99年8月31日清算完結。惟於上開期限內,因98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決算於98年10月23日申報,迄今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結,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中,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7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34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2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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