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02號
- 原告
- 泰祥工程行即劉克彥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被告
- 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岳樺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若事實上任意遷移未經變更章程依法註冊之總事務所,縱使實際上為辦理該法人事務之處所,要無拘束起訴之原告必應在該處所之法院起訴之理,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繫屬本院時之登記資料,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雲林縣湖口鄉埔北村鱉譚4號1樓,嗣後因公司地址門牌整編,更改為:雲林縣湖口鄉埔北村鱉譚5之1號,有卷附經濟部函二紙可參,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應以章程業經註冊之總事務所為據,非以實際之處所為斷。兩造又無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且契約履行地亦非在本院轄區,被告又針對管轄權為抗辯,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