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台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霖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0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萬4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萬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