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王銘
- 法定代理人張峻嘉、張晊豪
- 當事人張峻嘉、通勇營造有限公司、展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聲請人 張峻嘉 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 被上訴人 展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峻嘉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通勇營造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何仲謙已喪失其代理權,現由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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