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峻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76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