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王銘
- 法定代理人張峻嘉
- 當事人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764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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