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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
博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寀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潭水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80,00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513,443元,以上合計6,893,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3,9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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